一、直接回答
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可随时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申请(CNAS-RL01 第 5.2 条)。增加检测/校准方法、依据标准/规范、检测对象、项目/参数,增加场所,扩大测量范围/量程,取消限制范围,均属扩大认可范围。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(申请-评审-评定-批准),可单独安排评审,也可根据需要在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时合并进行(须在现场评审前至少 2 个月提出)。
二、办理流程
| 阶段 | 要点 |
|---|---|
| 能力建设与体系融入 | 新增项目纳入现有 17025 体系并运行,完成方法验证/确认、能力验证(满意结果) |
| 在线提交申请 | 通过 CNAS 认可业务系统提交扩项申请书、能力附表、验证报告、典型报告等 |
| 文件评审与现场评审 | 秘书处先文审,通过后现场评审验证新增能力(强度同初次) |
| 整改与批准 | 不符合项整改验证后,CNAS 批准更新认可证书附件 |
三、适用对象
已获 CNAS 认可、需新增技术能力或场所的实验室;被暂停认可的实验室须在恢复资格后方可申请扩项。
四、常见误区
- 「标准换版一定算扩项」——等同标准按变更处理,技术实质变化才走扩项;
- 「现场临时提扩项」——CNAS 不允许现场评审时受理,须提前规划;
- 「忽略能力证明」——新增子领域须有能力验证满意结果,否则现场否决;
- 「与监督评审合并却未按期提」——合并须提前至少 2 个月提出。
五、依据与标准
主要依据:CNAS-RL01《实验室认可规则》第 5.2 条(扩大认可范围);CNAS-GL001《实验室认可指南》;CNAS-RL02(扩项须能力验证满意)。材料可通过 CNAS「一网通办」系统电子提交。
六、常见问答
实验室怎么办理 CNAS 扩项?
在认可有效期内向 CNAS 秘书处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申请,程序同初次认可(申请-评审-评定-批准)。新增项目须先完成方法验证/确认与能力验证(满意结果),可单独评审或在监督/复评审前至少 2 个月提出合并进行。
标准换版算扩项吗?
不一定。增加等同采用的标准按变更处理;仅当技术内容实质变化、需确认新能力时才走扩项。新增检测对象/参数、场所或扩大量程则属扩项。
提示:本页为通用问答梳理,具体受理与评审要求以 CNAS-RL01 最新版本为准;本页不构成正式辅导意见。